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1761号
申请人:华维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257697D,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公路5859号2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田园东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7641216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新渎街1号。
被申请人:无锡田园东方富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Q22W61E,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新渎街1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维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田园东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田园东方富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维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无锡田园东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田园东方富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9272.4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维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田园东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锡田园东方富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9272.41元或查封其名下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