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悦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5民初10607号
原告:上海悦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陆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辉,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XX,总经理。
原告上海悦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悦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辉、被告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悦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12,708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1,27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南芦公路X弄X号X幢、X幢的房屋权利人,原告是为被告上述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自2016年3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被告拖欠未付,期间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欠费时段无异议,拒绝支付物业费的理由是原告未尽物业管理之责,小区管理的脏乱差,影响其房屋买卖;小区公共设施出售给私人,会所没有开张,原告在小区内铲除绿化、建造违章建筑,政府支付给业主的公益基金也没有看到,应该公示出来等,故不同意交纳物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本区宣桥镇南芦公路X弄X号第X幢、X幢的业主,建筑面积均为529.92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均为187.48平方米。原告系被告上述房屋所在小区“上河商务园”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2016年3月15日,上海上河投资有限公司与原告就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签订了《上河商务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总建筑面积155985平方米,其中地上可收费面积102429平方米;该小区物业收费标准:3.80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业主应在每季首月5号前(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合同有效期三年,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等。被告自2016年3月起至2018年12月未支付原告上述2套房屋的物业管理费88,486元(已扣除地下建筑面积部分)。
本院认为,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为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后,理应支付相应的对价。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80元的标准支付欠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计算面积,根据合同约定,应扣除地下建筑面积部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考虑到被告未按约支付物业管理费系不满原告的服务质量,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悦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起至2018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88,486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悦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9元,减半收取计1,389.50元,由原告上海悦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83.50元,由被告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利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沈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