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14346号
原告: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卫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玉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陈斌。
被告: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陈斌。
原告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徽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被告现址不明,需要公告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国新
审 判 员 沈秋锋
人民陪审员 吴卫岗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旭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