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11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5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余,上海市南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兴(上海双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推荐),男,195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98弄7号17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75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吴建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0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双方的投资总额和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陵XX有限公司之间工程款纠纷一案的调解数额,可以认定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涉案工程上有盈利。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低价转让工程款债权并将折价亏损部分全部转嫁给***,对***不公平、不合理。《合作协议》的结算条款中关于利息15%的约定是有条件的,原审直接按照15%计息依据不充分。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在铜陵XX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上是亏损的,对此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举证,可以令其提供资料进行工程审计以查清事实。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0673号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4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侯卫清
审判员  寻增荣
审判员  潘春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