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3721号
原告:***,男,195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兴。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胡铁红
审判员 曹闻佳
审判员 刘 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瞿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