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뙈亥章与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0287号
原告:***,男,195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易特,上海市徐易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升强,上海市徐易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卫兴,男。
原告***与被告上海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怡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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