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嘉隆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597号
原告嘉善嘉隆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胡发堂。
委托代理人张喜文,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茅启生。
原告嘉善嘉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苏琳琳
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
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