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善第五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嘉善民初字第2309号
原告: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茅启生。
委托代理人:王荔。
被告:嘉善第五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晓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第五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43元,保全费3063元,合计诉讼费7506元,由原告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爱民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