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民三(民)初字第1241号
原告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茅启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明亮,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云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610.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1,305.05元,由原告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章晨煜
代理审判员  ***芳
人民陪审员  牟世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饶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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