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徐琴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8)徐民三(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琴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2.93元,减半收取526.46元,由上诉人徐琴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永信
  代理审判员 蒋辉霞
  审  判  员 刘  军
  书  记  员 周璐珺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