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蓝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徐琴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8)徐民三(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琴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2.93元,减半收取526.46元,由上诉人徐琴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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