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鲁东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189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省烟台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省烟台地质工程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连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