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1895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省烟台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省烟台地质工程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连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