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506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联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上川路威文大厦**芸茵阁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903467。
法定代表人罗随坤。
被执行人山东省烟台地质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3766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川江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留仙洞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RU3Q9C。
法定代表人**发。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安联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烟台地质工程公司、深圳市川江基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76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川江基建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440503.00元及利息、受理费13056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省烟台地质工程公司对上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25065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566674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545631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13056元、执行费7987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76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76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