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德气膜(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民终9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樱园小区21号楼3-6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德气膜(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街道付家***付小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俊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德气膜(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德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21)鲁0724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西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迈俊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潍坊市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724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仅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货款,对于其提供的货物质量问题置若罔闻。一审庭审时上诉人迈俊膜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对被上诉人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并按一审法院要求递交《质量鉴定申请书》一份,但一审法院在庭审中仅对被上诉人的起诉(也就是案涉货款的支付)进行审理,而对于上诉人提交的关于涉案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置之不理,且对于***的身份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并未认可,一审法院却私自将***认定为被上诉人处的员工,而且断章取义地将***与***的通话录音进行曲解,***仅是对涉案货物的质量问题向***进行核实,而对于质量问题是否解决不是通过电话里的一句话两句话就能做出断论,现涉案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仍在施工现场处(山西省岢岚县209国道山西省易达运销有限公司,工程内容为大货车站台的膜结构搭建)未进行整改,请法院依法组织到现场进行鉴定。二、一审法院在未对涉案合同标的物进行质量鉴定的情况下驳回迈俊膜公司的反诉属于判决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是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涉案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被上诉人所交付的涉案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应当对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另外,迈俊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质量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为了查清事实应当依法对涉案标的物进行质量鉴定,但一审法院在未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将“质量问题”表述为“质量瑕疵”,且仅仅凭借通话录音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做出了整改、***予以认可即否决了迈俊膜公司的请求属于判决错误。三、上诉人有充分证据证实涉案货物仍未整改,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再次请求依法鉴定。涉案货物是用于搭建站台的膜布,膜布在未安装之前是卷在一起的,可以理解为和卫生纸一样,所以在收到膜布时不能一眼看出膜布的全部情况,只有在将膜**装到涉案工程全部展开时,才能发现膜布存在质量问题,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膜布质量问题是存在明显色差,也就是同一块膜布有两种不同的颜色,原因是被上诉人将劣质或者并非上诉人要求的膜布与新膜布进行拼接组成后,交付给上诉人,导致膜布肉眼可见的色差问题尤为明显,并且因为该行为,上诉人的甲方(总包方)扣除上诉人的尾款未支付,而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更换、维修的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至今未整改完毕,将在二审中予以提供,请法院依法组织鉴定,对因被上诉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彰显公正正义的原则。 被上诉人西德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未陈述意见。 西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迈俊膜公司、***、***支付西德公司货款2352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膜公司、***、***承担。 迈俊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西德公司对涉案产品承担维修义务并赔偿由此给迈俊膜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43225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西德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3月8日,山东西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西德公司。 2021年9月19日,西德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给***发送西德公司与迈俊膜公司的对账单,该对账单载***膜公司欠西德公司货款235209.60元,***在微信中予以认可。在一审庭审中,迈俊膜公司否认***为迈俊膜公司的工作人员。 2021年9月23日,迈俊膜公司支付西德公司10000元。 2021年10月10日,西德公司工作人员***在与迈俊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话时,***称已将西德公司与迈俊膜公司的对账单发送给***,***称看不懂,让***与***对账,***称已在八月十五之前与***对过账;后***说后来给转了一万元,还欠225209元,***的回答为“噢、噢”。 迈俊膜公司为证明西德公司提供的膜存在质量问题,提供了***与西德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一份,在该份录音中,***说“他那个色差的是几片来”,***说“6片好像”,***说“9片是6片来”,***说“反正就是超不过10片去,那个不是已经弄好了?”,***说“弄好了,但是活也是和他们有关系,别到时人家那个什么,咱有的说啊,忘了几片了”。在一审庭审中,迈俊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质量鉴定申请。 迈俊膜公司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膜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西德公司撤回要求迈俊膜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虽西德公司与迈俊膜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通过庭审查明,足以认定西德公司与迈俊膜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迈俊膜公司欠西德公司货款的金额;二、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主体;三、西德公司交付的合同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迈俊膜公司欠西德公司货款的金额。在西德公司工作人员与***的通话录音中,***作为迈俊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让西德公司与***对账,而***在2021年9月19日与西德公司工作人员**对账时认可迈俊膜公司欠西德公司货款235209.60元,因此应认定截止2021年9月19日,迈俊膜公司欠西德公司235209.60元;迈俊膜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支付10000元,应予扣除。综上,迈俊膜公司至今尚欠西德公司货款225209.60元。 关于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审查明来看,本案买卖合同的交易双方为西德公司与迈俊膜公司,***仅是作为迈俊膜公司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人员与西德公司进行交易、对账等,因此本案所涉货款应***膜公司支付。迈俊膜公司系***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膜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因此***对迈俊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双方争议的第三个焦点:西德公司交付的合同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膜公司提供的***与西德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来看,西德公司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存在色差的质量瑕疵,但西德公司就交付的有质量瑕疵的合同标的物已进行了整改,***也予以认可,因此应认定西德公司交付的合同标的物符合约定,迈俊膜公司主张的西德公司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不成立。 西德公司撤回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抗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西德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迈俊膜公司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西德气膜(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25209.60元;二、驳回西德气膜(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8元,由西德气膜(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78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784元,减半收取3892元,财产保全费2681元,均由****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经查阅一审电子卷宗,西德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书面意见称,***是西德公司山西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主要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西德公司供应的涉案合同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否支持迈俊膜公司的反诉请求。迈俊膜公司根据本院二审法庭调查要求回复的书面意见称,涉案标的物为膜布,因膜布的种类、品质和颜色不一样,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也不一致,迈俊膜公司与西德公司系长期合作关系,未订立书面合同,双方并没有约定适用何种标准。迈俊膜公司主张涉案标的物中9块膜布存在色差的质量问题,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迈俊膜公司与西德公司并未明确约定质量检验标准,迈俊膜公司亦确认膜布的种类、品质和颜色不同对应不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双方未约定适用何种标准,本案不具备进行质量鉴定的基础。一审法院根据迈俊膜公司提交的***与西德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认定西德公司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存在色差的质量瑕疵,西德公司已经就交付的有质量瑕疵的合同标的物进行了整改,***予以认可,并无不当。鉴于迈俊膜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西德公司交付的存在色差问题的膜布构成严重质量问题、造成迈俊膜公司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迈俊膜公司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78元,由上诉人****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 岩 审判员 郭淑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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