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德气膜(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德气膜(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24民初5894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德气膜(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山东西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冶源街道傅家***付小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樱园小区21号楼3-6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9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原告西德气膜(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德公司)与被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俊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时,原告西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迈俊膜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西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521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购买原告膜材料,截止2021年9月19日双方对账,尚欠235210元未支付。 被告迈俊膜公司、***均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应对其主张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拒绝付款,本案中原告应对其提供的不合格产品履行维修、更换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 反诉原告迈俊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对涉案产品承担维修义务并赔偿由此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432250.50元;2.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反诉被告提供给反诉原告的产品存质量问题,反诉原告不应当向反诉被告支付剩余货款;根据反诉原告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其与反诉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即反诉被告提供产品给反诉原告,但因反诉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反诉原告多次与其协商未果,反诉原告为防止损失扩大,对于双方尚未结算的款项暂停支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反诉被告对于其提供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并未履行维修义务,无权要求反诉原告支付剩余款项。二、反诉被告应当赔偿由此给反诉原告造成的损失共计432250.50元;因反诉被告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反诉多次强烈要求下,由反诉被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统计后,确定其提供有质量问题的膜材共计9片,合计9870.50平方米,按照供货价格19元计算,合计187539.50元;拆除有质量问题的膜材每平方米需花费11元,共计需花费108575.50元;更换新膜材安装费用每平方米需花费11元,共计需花费108575.50元;另外材料运输费需27560元,以上共计432250.50元。 反诉被告西德公司辩称,反诉原告的反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本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于符合有效证据认定要件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3月8日,山东西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西德公司。 2021年9月19日,西德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给***发送西德公司与迈俊膜公司的对账单,该对账单载***膜公司欠西德公司货款235209.60元,***在微信中予以认可。在庭审中,迈俊膜公司否认***为迈俊膜公司的工作人员。 2021年9月23日,迈俊膜公司支付西德公司10000元。 2021年10月10日,原告西德公司工作人员***在与被告迈俊膜法定代表人***的通话时,***称已将西德公司与迈俊膜公司的对账单发送给***,***称看不懂,让***与***对账,***称已在八月十五之前与***对过账;后***说后来给转了一万元,还欠225209元,***的回答为“噢、噢”。 迈俊膜公司为证明西德提供的膜存在质量问题,提供了***与西德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一份,在该份录音中,***说“他那个色差的是几片来”,***说“6片好像”,***说“9片是6片来”,***说“反正就是超不过10片去,那个不是已经弄好了?”,***说“弄好了,但是活也是和他们有关系,别到时人家那个什么,咱有的说啊,忘了几片了”。在庭审中,迈俊膜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质量鉴定申请。 迈俊膜公司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迈俊膜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西德公司撤回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虽西德公司与迈俊膜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通过庭审查明,足以认定西德公司与迈俊膜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迈俊膜公司欠西德公司货款的金额;二、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主体;三、西德公司交付的合同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迈俊膜公司欠西德公司货款的金额。在西德公司工作人员与***的通过录音中,***作为迈俊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让西德公司与***对账,而***在2021年9月19日与西德公司工作人员**对账时认可迈俊膜公司欠西德公司货款235209.60元,因此应认定截止2021年9月19日,迈俊膜公司欠西德公司235209.60元;迈俊膜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支付10000元,应予扣除。综上,迈俊膜公司至今尚欠西德公司货款225209.60元。 关于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承担付款责任的主体。**审查明来看,本案买卖合同的交易双方为西德公司与迈俊膜公司,***仅是作为迈俊膜公司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人员与西德公司进行交易、对账等,因此本案所涉货款应***膜公司支付。被告迈俊膜公司系***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膜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因此***对被告迈俊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双方争议的第三个焦点:西德公司交付的合同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膜公司提供的***与西德公司工作人员***的通话录来看,西德公司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存在色差的质量瑕疵,但西德公司就交付的有质量瑕疵的合同标的物已进行了整改,***也予以认可,因此应认定西德公司交付的合同标的物符合约定,迈俊膜公司主张的西德公司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不成立。 西德公司撤回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抗辩权利的放弃。 综上所述,西德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迈俊膜公司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德气膜(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25209.60元; 二、驳回原告西德气膜(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8元,由原告西德气膜(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由被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78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784元,减半收取3892元,财产保全费2681元,均由反诉原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相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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