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财保704号
申请人:山东西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RF2WM8P。住临朐县冶源街道付家***付小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住临朐县。
被申请人:山东世源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4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MBT36X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西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世源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世源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270元,由申请人山东西德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