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恒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恒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0民初3130号 原告:济宁恒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683249744B。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 被告:山东华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068702551F,住所地:汶上县圣泽大街以北、农业大厦以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宁建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TWYK62E,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道瑞马大公馆8楼8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济宁恒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建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济宁恒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恒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恒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元,由原告济宁恒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