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恒林绿化有限公司

青岛恒林绿化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城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14民初3287号
原告青岛恒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显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延韡,北京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城阳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国世,该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青岛恒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城阳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延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绿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对被告辖区内的居住小区进行绿化,面积为26000平方米,价款按实结算。2015年1月30日,青岛建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审计报告,经审定总造价为9075743.05元,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支付工程款2376080元,余款6699663.05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699663.05元及利息,共计7540479.9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庭提交如下证据:
1、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证明由原告对被告辖区内居住小区进行绿化,面积为26000平方米,价款按实结算。
2、青岛建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证明涉案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审定工程结算总值为9075743.05元,原被告双方及审核单位盖章确认。
3、双方于2017年4月12日签署对账单,证明被告已付款2376080元,尚欠6699663.05元未付,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日签订了《绿化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住宅小区绿化工程进行施工,绿化工程面积为26000平方米,工程总造价根据实际情况,按实结算。如被告要求变更图纸而增加工程量时,由被告为原告现场签证按实结算。双方还约定工程开工后,付工程的40%,经甲方初验合格,再付款40%,管护结束后,经验收合格余款一次性付清。工程竣工后,经青岛建安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了审计,审定值为9075743.05元。2017年4月1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376080元,尚欠6699663.05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本案系建设工程引发的欠款纠纷,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2015年1月3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840816.89元,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城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恒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699663.05元,并承担利息840816.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忠基
审 判 员  顾 伟
人民陪审员  刘 锋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志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