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德伟业空调有限公司

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赛德伟业空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3民辖终18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赛德伟业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B170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赛德伟业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612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建设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建设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林州市振林区龙山路西段,本案应当由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赛德公司对于建设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赛德公司系依据其与建设公司签订的《中国传媒大学B栋教学楼大金VRV空调设备采购合同》等证据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建设公司给付货款及违约金等,故本案属合同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赛德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的《中国传媒大学B栋教学楼大金VRV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或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鉴于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中国传媒大学B栋教学楼大金VRV空调设备采购合同》中有关争议由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属于法定协议管辖范围,应认定合法有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建设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险峰
审判员*瑞
代理审判员*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