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华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三华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执4620号
申执行请人:青岛三华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曲卫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市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张加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4620与被执行人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鲁021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标的573798.50元,执行费8138.00元,到位0元。于2018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被执行人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李嘉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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