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执3568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华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曲卫方,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三华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合同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鲁0211民初97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95011.50元,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数额较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