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11民初5074号
原告张超周,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文英,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先锋,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兴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庆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海良,山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周与被告济宁市兴业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周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超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超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超周负担。
审判员 于发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迎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