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978号
原告:***,女,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山东兴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建设北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45774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兴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山东兴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88元,减半收取12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