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陂匠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陂匠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华盛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02民初5491号
原告:武汉陂匠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卓尔优势企业总部基地10栋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UA5C3A。
法定代表人:田世杰,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华盛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经济开发区步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MH9A8L。
法定代表人:徐攀,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梅启和,男,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
第三人:罗宝,男,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武汉陂匠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盛丰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梅启和、罗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陂匠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陂匠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陂匠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3元,减半收取2661.50元,由原告武汉陂匠精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梅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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