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毛岩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执9738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9号院2号楼5层D1号。
被执行人:毛岩,男性,1991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4199106260037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郑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毛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8日生效的(2020)豫0105民初10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毛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8月26日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协议确认:
总金额:141420元,分期如下:
2020年8月26日付1万元;
2020年9月10日之前付3万元;
2020年10月10日之前付3万元;
2020年11月10日之前付3万元;
2020年12月10日之前付3万元;
2020年12月31日之前付11420元;
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如被执行人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履行,申请人可继续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如被执行人毛岩,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计划,郑州坤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立即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105执9738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安永
审判员  姚 丽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余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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