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华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松滋市华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087民初178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新、王邦高,松滋市洈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滋市华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184号。
法定代表人:雷鑫,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贤武与被告松滋市华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贤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贤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章贤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唐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