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087民初177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新、王邦高,松滋市洈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松滋市华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184号。
法定代表人:雷鑫,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松滋市华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会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唐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