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民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生于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十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十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松滋市华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184号。
法定代表人:雷鑫,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城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住所宜城市燕京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该整理中心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松滋市华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城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4民初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黄鹂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严琦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