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84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9年2月4日,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7年9月3日,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12月6日,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7年6月20日,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7年10月25日,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3月12日,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8年11月21日,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2年2月28日,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3月19日,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8月2日,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10月5日,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84年7月20日,汉族,住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55年7月5日,汉族,住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69年12月22日,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57年12月10日,汉族,住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1年8月22日,汉族,住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7年9月13日,汉族,住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4月12日,汉族,住宜城市。
以上十八名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3月12日,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松滋市华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奥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7069829150。
法定代表人:雷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笪邦军、***、***、***、朱自生、颜志全、***、***、**、***、覃英、***、**、***、***与被执行人华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鄂0684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华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等十八人支付工资共753281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华奥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自国等十八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其履行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华奥公司在金融机构、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部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2月28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予以了查询,也未发现其在上述部门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7月26日、2018年9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其进行了多次查控,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期间,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执行申请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朱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执行员马守信
书记员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