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365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6甲4号楼12层12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菲尔德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金源时代购物中心B区2#B座11层110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菲尔德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5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71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日,我公司与教育公司签订《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我方承包x的消防改造工程,共计170000元。合同签订后5天内先支付119000元,余款51000元在消防验收完成交付验收文件后5天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我方进行了消防工程的安装施工,工程于2019年12月15日完成全部施工改造内容,于2020年11月10日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但对方至今不向我方支付余款51000元,经我方多次催要未果,故我方提起上述诉请。
教育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的工期为15日,但是对方未在15天内完工,对方直到2020年9月才向我方交付工程,但是消防验收不合格,我方多次催促**公司,但对方不予理睬,最后无奈我方通过第三方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改造收尾。对方的行为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现我方提出反诉,反诉请求为:1、判令**公司支付51000元违约金;2、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公司对教育公司的反诉辩称,我方不同意对方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确认的证据本院可查明如下:
**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安全系统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变更为现名称。2019年12月2日,该公司与教育公司签订《x消防改造工程》合同。此合同约定**公司承包位于x的“x消防改造工程”,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烟感、喷淋、消火栓、强排烟的移位改造、消防图纸设计审核、协助办理消防验收及消防电气检测;消防改造工期为15天(日历天,从教育公司通知进场之日算起);合同总价为170000元;合同签订后5日内,教育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19000元,消防验收完成,并将相关消防验收文件或证件交予教育公司后5日内,教育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价款51000元;**公司应向教育公司提供相应进度计划表;保证教育公司工期和施工质量。**公司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及维修一年的方式承包教育公司的消防改造工程;工程竣工验收以装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消防手续***,教育公司方可使用。工程未经验收或消防手续不齐全,教育公司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消防部门罚款或其他问题,由教育公司自行承担责任。如**公司不能按合同规定日期完成相应工作内容的,按每日千分之八的合同总工程款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应按合同总工程款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教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公司应返还教育公司已支付的费用。逾期完工造成教育公司可得利润损失及其他损失的,应予赔偿;若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同样适用前述规定。若因**公司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三次以上(含三次)或累积10日内返工或维修仍不能达标的,教育公司有权单独解除本合同。若教育公司解除合同,**公司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予以返还,同时教育公司有权向**公司收取总工程款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教育公司实际损失的,**公司应予补足。
上述合同签订后,教育公司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19000元。位于x的x项目工程于2020年1月13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工程于2020年7月5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20年9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指出上述项目的消防验收因未按图施工,为不合格。双方确认消防工程需整改的问题涉及安全门、应急灯、灭火器数量和检修口等,其中关于检修口的问题明确图纸上有3个检修口,而现场没有,需要增加3个防火阀检修口。2020年11月10日,上述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在该工程的消防验收申请表上注明的施工单位为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庭审中,**公司表示本案争议涉及的消防改造工程于2020年1月底完工,因疫情原因直到2020年9月份才验收。教育公司则表示**公司未在15天的工期内完工,直至2020年9月才向其交付工程。双方就上述主张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公司称四川居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教育公司、**公司均未就消防工程的维修情况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司与教育公司所签订的《上地华联菲尔德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和教育公司是否有义务再支付剩余工程款。
现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消防改造工期为15天,同时约定剩余的工程款51000元在消防验收完成且**公司将相关消防验收文件或证件交予教育公司后5日内支付,但并未具体限定消防验收的时间。上述规定表明消防改造工程的工期为可控时间,而消防验收的时间则不能由双方确定,两者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相关性。该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以装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而未明确工程的竣工时间,显然在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通常而言上述消防改造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为该工程通过相关部门的消防验收之日,与消防改造的日期无关。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上地华联菲尔德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的履行系基于菲尔德国际教育上地华联项目工程的,其涉及的工程项目系上述工程一部分。而消防工程的验收仅能在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现教育公司以消防工程的验收时间为据认定**公司未按期完工,该公司直到2020年9月份才交付相关工程构成违约,其主张不能成立。
合同中规定若因**公司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三次以上(含三次)或累积10日内返工或维修仍不能达标的,教育公司有权单独解除本合同,**公司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予以返还,同时教育公司有权向**公司收取总工程款百分之二十作为违约金。现教育公司未向本院提交其工程经**公司维修三次或累积10日内返工维修仍不达标的相关证据,故该公司反诉要求的违约金51000元,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公司虽然表示自己一直配合教育公司的消防验收,但该公司亦未就其尽到维修义务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公司的义务除了在15天内完成消防工程外还应尽到维修责任使该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并提交相应文件,故该公司在未证明自己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下要求教育公司支付工程款51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北京科***建设有限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
二、驳回北京菲尔德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各项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六十二元,由北京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一千零七十五元,由北京菲尔德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