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等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9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海民(知)初字第20055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王军,男,
被告**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2号楼3层2-308。
法定代表人王利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耿协送,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进,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钦,男,
委托代理人姚燕君,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功超,男,
委托代理人姚燕君,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己葱,男,
委托代理人姚燕君,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春才,男,
委托代理人姚燕君,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江红,女,
委托代理人姚燕君,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王钦、被告朱功超、被告杨己葱、被告张春才、被告吕江红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本案系专利纠纷,应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涉案发明创造为实用新型,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本院为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具有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且本案原告***所主张的诉讼标的额未超出本院可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新(北京)自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 吴园妹
代理审判员 王婧玲
书 记 员 周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