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文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众诚道勤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异954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辽宁众诚道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3233038XR。
法定代表人:高士波,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文涛,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5号C座(3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31039822F。
法定代表人:李国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众诚道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道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众诚道勤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2020)辽0102民初18220号民事裁定书对众诚道勤公司白音华铝板带项目工资代发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支行0610034929200132043专用账户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异议人辽宁众诚道勤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辽宁众诚道勤建设有限公司在审查期间向法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辽宁众诚道勤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赵 博
审判员 祁美楠
审判员 姚 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尹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