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3981号
原告:沈阳美宝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66号3号楼701-71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沈阳美宝控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沈阳美宝控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美宝控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