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民初162号
原告:铁岭金峰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美宝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铁岭金峰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美宝控制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金峰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铁岭金峰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宋 喆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宇彤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