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原告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2018)沪0112民初317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4,064.60元及以1,174,064.6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义务人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为督促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网上曝光、网上追查等强制措施。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富田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宏伟
审 判 员 胡汇哲
审 判 员 金 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陆 群
书 记 员 陆 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