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4009号 原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下**六组楼板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瑞龙东方商贸城CD号楼2-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