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国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江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297号 申请人:江苏国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镇安前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496696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江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三环东路瑞龙东方商贸城CD号楼2-106、2-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55890211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国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祯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江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顺公司)价值12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宜兴市氿氿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顺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12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