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宏聚园林有限公司

韶关市宏聚园林有限公司、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204财保15号
申请人:韶关市宏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产业园)B地段。
法定代表人:李长富,该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韶关市宏聚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韶关市宏聚园林有限公司以其名下80万元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韶关市宏聚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东莞(韶关)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冻结申请人韶关市宏聚园林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80万元存款。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韶关市宏聚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