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02财保10号
申请人:何爱民,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申请人:甘肃省征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
法定代表人:甄三成,公司经理。
申请人何爱民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征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账号:XXXX)银行存款237000元。申请人何爱民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237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省征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账号:XXXX)银行存款237000元。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1705元,由申请人何爱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何子其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