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征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征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502执2110号

申请执行人: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罗文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向东,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肃省征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甄三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水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征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79502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900922元。执行中,于2020年11月25日、12月11日、2021年1月5日、3月15日、5月7日通过五次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甘肃省征程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3个共计存款54790.72元,已扣划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款。2020年12月19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3月1日、3月9日,经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和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19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各种财产调查措施,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的执行标的为900922元,执行到位54790.72元,剩余846131.28元尚未执行到位,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中秋

审判员  陈建生

审判员  夏海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玉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