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14149号
西安***能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凯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凯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13民初1132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凯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通宇公路研究所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案款并申请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1414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3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