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凯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扎某某至倒淌河公路ZD-SG2项目部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3民初865号
申请人:陕西凯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孜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扎**至倒淌河公路ZD-SG2项目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凯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扎**至倒淌河公路ZD-SG2项目部、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凯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三被申请人账户中3609777.5元存款进行保全,分别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中的存款、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扎**至倒淌河公路ZD-SG2项目经理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账户×××中的存款、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六支行账户×××中的存款共计3609777.5元进行保全,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PZDM202163210000000019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凯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账户×××中的存款、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扎**至倒淌河公路ZD-SG2项目经理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西支行×××中的存款、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六支行账户×××中的存款合计3609777.5元(冻结期限为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0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原文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条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