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3执4608号之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凯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张孜男。
被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凯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3民初1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103执46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