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4019号
原告:陕西凯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张孜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林悦大厦第1幢1**13层11306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凯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中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凯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凯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中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1元,由原告陕西凯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 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