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4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豪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9号20A房。
法定代表人:向明静,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京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上诉人广州豪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23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豪骏公司、**无需向***支付违约金3248.2元。事实和理由:豪骏公司、**收取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均为商业承兑汇票,且豪骏公司、**已经与***协商好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结算劳务费,但在豪骏公司、**转给***后,***退了回来。如果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兑现日期,豪骏公司、**已经支付完毕涉案款项,因此,不同意向***支付违约金。
***辩称,不同意豪骏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豪骏公司立即支付324820元劳务费及违约金3248.2元给***。2.**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受理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11月1日,豪骏公司与***签订《绿化工人合同》,建设单位(甲方)为豪骏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为***,工程名称:江南三期(海伦堡)园林绿化劳务工程,工地面积10000平方米。工期为2021年11月3日至12月25日,人工单价8小时160元,平均1小时20元,加班每小时25元,运费900一个台班,合计151300元。同日,豪骏公司与***签订《绿化工人合同》,建设单位(甲方)为豪骏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为***,工程名称:海伦堡沥林第二批次绿化劳务工程,工地面积8200平方米。工期为2021年11月3日至12月25日,人工单价8小时160元,平均1小时20元,加班每小时25元,运费900一个台班,合计99240元。2021年11月27日,豪骏公司与***签订《绿化工人合同》,建设单位(甲方)为豪骏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为***,工程名称:海伦堡名骏绿化劳务工程,工地面积9200平方米。工期为2021年11月29日至2022年1月1日,人工单价8小时160元,平均1小时20元,加班每小时25元,运费900一个台班,合计61680元。2021年12月10日,豪骏公司与***签订《绿化工人合同》,建设单位(甲方)为豪骏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为***,工程名称:海伦堡中山五桂山绿化劳务工程,工地面积4500平方米。人工单价8小时160元,平均1小时20元,加班每小时25元,运费900一个台班,合计4140元。上述合同均盖有豪骏公司公章及**签名。
2022年5月6日,豪骏公司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确认海伦堡十里东江二期、沥林海伦堡悦山庄、海伦堡名骏三个项目绿化人工费合计324820元,2022年5月26日前还清,逾期不支付,承担逾期总费用的1%。
**出具《欠条》,内容:今欠到***劳务费海伦堡三个项目人工劳务费合计324820元整(5月20日前还清)。欠款人:**。
一审法院认为,***主张与豪骏公司建立劳务合同关系,豪骏公司拖欠劳务费用324800元,并提交了《绿化工人合同》《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绿化施工现场照片、工人身份证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豪骏公司对此予以确认,现***要求豪骏公司按照《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约定支付拖欠的劳务费324820元及违约金3248.2元,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的承责问题。**虽不是本案相关劳务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但其作为欠款人向***出具《欠条》,应视为债务加入行为,且**在本案庭审中对***诉请其与豪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豪骏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支付劳务费324820元及违约金3248.2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220元,***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豪骏公司、**确认并未与***协商好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劳务费。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依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豪骏公司、**是否需向***支付拖欠劳务费324820元的违约金。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2年5月6日,豪骏公司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确认海伦堡十里东江二期、沥林海伦堡悦山庄、海伦堡名骏三个项目绿化人工费合计324820元,2022年5月26日前还清,逾期不支付,承担逾期总费用的1%。**出具《欠条》,内容:今欠到***劳务费海伦堡三个项目人工劳务费合计324820元整(5月20日前还清)。欠款人:**。二审中,豪骏公司、**确认并未与***协商好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劳务费,豪骏公司、**主张由于其收取的工程款是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而***不接受承兑汇票,故无需支付违约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豪骏公司、**未按照上述《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欠条》的约定支付***劳务费,***要求豪骏公司、**按照《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欠条》的约定支付拖欠劳务费324820元的违约金3248.2元,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豪骏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豪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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