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6民初23243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豪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9号20A房。
法定代表人:向明静,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与被告广州豪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豪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324820元劳务费及违约金3248.2元给原告。2.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组织工人为被告豪骏公司承接的楼盘绿化工程提供劳务。2022年5月6日,被告豪骏公司向原告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承诺于2022年5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24820元。逾期不支付,按总费用支付1%违约金。同日,被告**作为被告豪骏公司的施工代表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劳务费324820元。被告豪骏公司出具承诺书后,并没有按约定于2022年5月26日前支付劳务费用,已经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收,两被告均拒绝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豪骏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1日,被告豪骏公司与原告签订《绿化工人合同》,建设单位(甲方)为豪骏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为***,工程名称:江南三期(海伦堡)园林绿化劳务工程,工地面积10000平方米。工期为2021年11月3日至12月25日,人工单价8小时160元,平均1小时20元,加班每小时25元,运费900一个台班,合计151300元。同日,被告豪骏公司与原告签订《绿化工人合同》,建设单位(甲方)为豪骏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为***,工程名称:海伦堡沥林第二批次绿化劳务工程,工地面积8200平方米。工期为2021年11月3日至12月25日,人工单价8小时160元,平均1小时20元,加班每小时25元,运费900一个台班,合计99240元。2021年11月27日,被告豪骏公司与原告签订《绿化工人合同》,建设单位(甲方)为豪骏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为***,工程名称:海伦堡名骏绿化劳务工程,工地面积9200平方米。工期为2021年11月29日至2022年1月1日,人工单价8小时160元,平均1小时20元,加班每小时25元,运费900一个台班,合计61680元。2021年12月10日,被告豪骏公司与原告签订《绿化工人合同》,建设单位(甲方)为豪骏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为***,工程名称:海伦堡中山五桂山绿化劳务工程,工地面积4500平方米。人工单价8小时160元,平均1小时20元,加班每小时25元,运费900一个台班,合计4140元。上述合同均盖有豪骏公司公章及**签名。
2022年5月6日,豪骏公司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确认海伦堡十里东江二期、沥林海伦堡悦山庄、海伦堡名骏三个项目绿化人工费合计324820元,2022年5月26日前还清,逾期不支付,承担逾期总费用的1%。
**出具《欠条》,内容:今欠到***劳务费海伦堡三个项目人工劳务费合计324820元整(5月20日前还清)。欠款人:**。
以上事实,有《绿化人工合同》《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欠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与被告豪骏公司建立劳务合同关系,豪骏公司拖欠劳务费用324800元,并提交了《绿化工人合同》《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绿化施工现场照片、工人身份证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豪骏公司对此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豪骏公司按照《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约定支付拖欠的劳务费324820元及违约金3248.2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的承责问题。**虽不是本案相关劳务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但其作为欠款人向原告出具《欠条》,应视为债务加入行为,且**在本案庭审中对原告诉请其与豪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豪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24820元及违约金324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0元,由被告广州豪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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