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4民初302号
原告:华亭市新力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市东华镇西关村燕子湾。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金鼎时代广场北塔14楼1411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亭市新力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华亭市新力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亭市新力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亭市新力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80元,减半收取4390元,由原告华亭市新力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秀秀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婕
书记员 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