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4民初3024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
被告: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金鼎时代广场北塔1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少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