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东白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802民初1570号
原告: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金鼎时代广场北塔14楼1411。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甘肃卓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东白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东白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
原告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建筑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东白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白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厦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东白村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厦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东白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17129.60元、利息14140.96元(按照年利率4.75%,从2019年8月28日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共计131270.56元;2022年3月1日后利息按年利率4.75%计算,利随本清。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18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1份,约定由其承建索罗乡东白村村部建设项目,修建砖混结构村部办公用房5间共137.56平方米,工程总造价297129.60元,工程开工时付20%的工程款、修建中途支付40%、其余款项待工程完工后付给。合同签订后其即开始施工并按期完成,2019年8月28日验收工程,2019年9月19日、2019年12月31日东白村委会支付工程款150000元、30000元,其余款项未付。
东白村委会辩称:工程总造价297129.60元属实,已付旗台费2700元、其他工程款180000元,共计已付1827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华厦建筑公司为东白村委会修建5间砖混结构村部办公用房(137.56平方米),工程造价297129.60元。2019年9月19日、12月31日东白村委会分别向华厦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元、150000元,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工时付20%工程款,工程进展途中付40%工程款,剩余款项工程完工后付清,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案涉工程于2019年8月28日竣工验收,实际承建项目包括旗台1座等,结算总价297129.60元。后华厦建筑公司应东白村委会要求重修了旗台,2021年12月东白村委会支付二次修建旗台费2700元。
本院认为,华厦建筑公司与东白村委会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297129.60元包括修建旗台费用,由于在结算后又重修了旗台,故已支付的二次修建旗台费2700元不包括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东白村委会未付工程款为117129.60元(297129.60元-180000元),本院对华厦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本院对华厦建筑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年从2019年8月29日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计14125.50元,2022年3月1日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逾期付款利息按4.75%/年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东白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17129.60元、2019年8月29日至2022年2月28日利息14125.50元,合计131255.10元。2022年3月1日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逾期付款利息按4.75%/年计算;
二、驳回原告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1463元,由被告平凉市崆峒区索罗乡东白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筱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莉
书 记 员     石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