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824民初261号
原告: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金鼎时代广场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宏,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
被告:华亭市策底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华亭市策底镇策底街道005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宏。
原告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与被告华亭市策底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策底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宏、张小伟,被告策底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48788.3元,利息190435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自2019年4月15日计算至2022年1月15日,此后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被告策底镇人民政府将策底镇红旗村旧村改造及居民风貌改造工程承包给原告,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含策底镇人民政府从甘肃庆华建材有限公司采购的材料由平凉市华厦建筑公司代付材料款,工程款据此按普通增值税发票开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进场施工,2017年9月10日施工全部完毕,2017年12月项目经策底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9年4月15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原告总造价为2729769.3元。施工期间,被告通过甘肃东方云筑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80981元,剩余1648788.3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综上所述,望判如所请。
被告策底政府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合适,欠款金额也属实,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也未约定利息,所以利息不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7月,原告承包了被告策底政府的××镇改造及居民风貌改造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含策底镇人民政府从甘肃庆华建材有限公司采购的材料由平凉市华厦建筑公司代付材料款,工程款据此按普通增值税发票开票。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原告进场施工,并于2017年9月10日施工完毕,2017年12月项目经策底政府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9年4月15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为2729769.3元。施工期间,被告通过甘肃东方云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80981元,剩余1648788.3元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工程决算书》原件一份、工程结算书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定完成被告交付的工程,并已交付使用,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截止起诉日,被告策底政府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648788.3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648788.3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利息190435元,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对逾期付款利息及付款时间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工程竣工时间,但工程于2019年4月15日结算,故逾期利息计算时间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但原告计算利息金额过高,本院调整为:本金1648788.3元,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计算标准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为96481元,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15日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LPR3.85%计算为88984元,合计为185465元。综上,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策底政府应支付原告华厦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为18546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亭市策底镇人民政府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支付原告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48788.3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5465元,以上合计金额为1834253.3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15日,1月16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1353元,由被告华亭市策底镇人民政府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少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