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02民初2077号
原告:甘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市西华镇上亭村祁家沟社。
法定代表人:唐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园,甘肃晨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金鼎时代广场北塔楼14楼1411。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宏,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永新,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住华亭市。
原告甘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平凉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永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甘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7元,减半收取1868.50元,由原告甘肃**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中宏
人民陪审员 朱彦红
人民陪审员 孙晓瑛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梁 萱
书 记 员 姚 迪